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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对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投诉举报!

时间:2017-04-20 09:21:38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遵化市委印发了《遵化市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列出领导干部各种不作为不担当情形,并将对存在相关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欢迎大家对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进行举报。byu日博

    举报电话:6629738(纪委)byu日博

           6622380(组织部)byu日博

    举报信箱:Zhzzbgbjdk@126.combyu日博

    附:《遵化市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实施办法(试行)》byu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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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从严整治为官不为问题,切实强化全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引导党政领导干部勇于担当、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河北省纪委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核实谈话、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遵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从严整治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庸懒散浮拖等问题,努力消除为官不为滋生的土壤,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实行问责,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问责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不作为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淡薄,言行不当、散布谣言、搬弄是非、制造事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畅、造成工作被动或者不良影响,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通报或者批评的;
(三)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急事缓办、消极怠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该批办、交办事项不及时办理,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通报或者批评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不思进取、政绩平平,不想事、不干事,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打不开局面,影响全局工作的;
(六)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创造性开展工作,对改革发展稳定问题不重视、不研究,被动应付,缺乏有效措施,致使工作严重滞后,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通报或者批评的;
(七)组织领导能力弱,业务素质和决策水平低,导致所负责的工作经常处于后进状态,不能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责任目标和重点工作的;
(八)作风漂浮、不实不细,不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决策,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把思路当成绩,虚报浮夸,不说实话,报喜不报忧,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信访维稳工作重视不够,因个人原因不认真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安全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一)为民服务意识不强,不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对待群众态度冷漠、敷衍塞责,办事推三阻四、方法简单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被投诉经查实的;
(十二)不讲规矩、不按程序办事,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违规接受有偿服务,要求购买指定商品,暗示服务对象给予好处的;
(十三)执法不公,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
(十四)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补助款、截留克扣冒领惠民资金、滥用权力中饱私囊的;
(十五)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出入娱乐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离岗外出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制度的;
(十六)违反会议纪律,无故迟到、缺会,未经批准请人替会、擅离会场,在会场内高声喧哗、玩手机、打瞌睡、聊天的;
(十七)玩心重、玩风浓,工作日中午、执行公务或值班期间饮酒,借调研、检查之名到景区游玩,到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吃喝和娱乐消遣的;
(十八)其他不作为的情形。
第七条 凡有下列不担当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怕担风险、畏首畏尾,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有风险的事不敢干,没先例的事不肯干,不敢较真碰硬、不能一抓到底,影响事业发展的;
(二)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通报或者批评的;
(三)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通报或者批评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等重要情况的;
(六)在项目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等攻坚行动中不敢担当、推脱应付、进展迟缓,在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敢冲锋陷阵、靠前指挥,甚至临阵脱逃的;
(七)应由几个单位或者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或者部门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八)对各级各界对遵化政策、资金、项目的帮扶支持,组织协调不力,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错失良机的;
(九)怕得罪人,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查处的;
(十)干部队伍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不称职的干部不作处理的;
(十一)现任领导不管前任的事,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管不问,推卸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二)执法执纪人员唯恐办错案件而不愿意办案,有案不查、有案不立的;
(十三)其他不担当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及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问责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对典型案例,采用内部或公开的形式进行通报,教育警示广大干部更好地担责有为。
第十一条 受到诫勉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改任非领导职务、调离岗位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以往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或者依据下列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上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或者社会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中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实行问责的指示、批示;
(三)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市级及上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应当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四)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司法机关等提出的应当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检查、考核、评估意见,或者政风行风评议结果反映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六)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七)处理严重事故事件、案件查处、审计、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八)随机暗访发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九)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情形线索。
第十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上级领导机关指示、批示的,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应当问责的意见和建议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按交办意见受理;对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查处、审计、巡视、政风行风评议、随机暗访等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原则上由市纪委受理;对科级领导班子年终考核、工作检查、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受理;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通过协商受理。
(二)调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成调查组,对受理的问责线索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三)提出问责建议。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及时撰写调查报告,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问责决定。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决定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办理相关事宜。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出具《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及时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改任非领导职务、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个别谈话,并办理职务任免、工资调整等相关人事调动手续。对经市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及时将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装入其个人档案。
(六)问责申诉。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本级管理干部和村(社区)干部的问责工作。
第十六条 各党委(党组)要落实治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主体责任,投入更多精力用于干部队伍建设,完善领导班子定期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推动干部敢担当、有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抓班子带队伍职责,提高能干善治、能识善任的能力。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主动担责,积极作为,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遵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遵化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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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样 稿)
 
问责决字〔    〕    号
 
关于对×××同志实行不作为不担当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实行问责的事实、依据。
第三部分:实行问责的决定、方式和生效时间。
 
 
批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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